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星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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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关 于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致: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及《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大会的召开全部过程,并对与本次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文件,随其他应当公告的文件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开的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就本次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年 12 月 15 日召集本次大会。交易所网(http://sse.com.cn)发布了《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内容。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董事长杨光浩先生主持,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大会的召开过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内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时间、地点和审议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大会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 96,061,0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23,645,500 股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代表均已获得法人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和股票账户卡等资料,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与截止 2022 年 12 月 9 日当天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有关内容一致。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3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89300 股。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会议并进行表决。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结果 根据《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列入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有一项,为《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大会对上述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列入审议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在由本次会议推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亦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股票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了网络投票表决;上述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并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会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